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三届二十六次监事会于2025年3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春芳女士主持。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线日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预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作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六号定期报告》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做担保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做担保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十二)关于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暨共同出资设立新能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暨共同出资设立新能源公司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公告》。
(十五)关于向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博晨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8,900万元的议案;
(十六)关于向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博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9,100万元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均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印发的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了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及三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级全资子公司开展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策略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三级全资子公司鸡西市泽瑞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开展黑龙江省鸡东永和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详细情况如下:
黑龙江省鸡东永和抽水蓄能电站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规划装机容量1,200MW。??江省鸡东永和抽水蓄能电站位于鸡西市鸡东县。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竖井式厂房和地面开关站等组成。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项目预可研报告及审查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由三级全资子公司鸡西市泽瑞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开发主体开展前期工作。
公司将根据前期工作进展状况,在条件具备后,按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并适时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以上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为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趋势的投资机会、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集团”)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风电项目。截至目前,拟共同申报10个风电项目,约140万千瓦;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7个陆上风电项目共85万千瓦的项目建设指标。
2、为推进实施广西能源集团控股的4个鹿寨风电项目,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嘉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6,100万元与广西能源集团共同设立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鹿寨公司”),柳州嘉泽公司持股票比例为35%,共同投资开发鹿寨5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广西能源鹿寨公司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柳州嘉泽公司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剩余出资根据项目开发实际要,自广西能源鹿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之内,由股东方按比例分期注入。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上述投资合作事项已经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了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及三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暨共同出资设立新能源公司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趋势的投资机会、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风电项目。
2021年12月,公司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合作协议,公司据此取得了柳州市辖区内总计配套20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权;依据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双方约定,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10个风电项目,约140万千瓦,后续60万千瓦风电项目合作控股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合作申报项目具体分配如下:
公司控股5个风电项目,共计75万千瓦。其中:柳江里高风电场项目(30万千瓦)、鱼峰白沙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公司51%,广西能源集团49%;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公司85%,广西能源集团15%。
广西能源集团控股5个风电项目,共计65万千瓦。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柳城东泉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公司35%,广西能源集团65%。双方按照联合体申报的权益比例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最终双方合作申报成功的项目总容量,按照各控股50%项目容量的原则来微调项目控股比例,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2024年7月,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组成的联合体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7个陆上风电项目的项目建设指标,包括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共85万千瓦。其中:
A、公司控股3个风电项目,总容量为35万千瓦,即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经公司、广西能源集团双方确认,按公司持有85%股权、广西能源集团持有15%股权分别设立三个项目公司用于投资以上项目。
B、广西能源集团控股4个风电项目,总容量50万千瓦,即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经公司、广西能源集团双方确认:按公司持有35%股权、广西能源集团持有65%股权设立1个项目公司投资以上项目。
双方在上述7个陆上风电项目的合作权益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公告“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推进实施广西能源集团控股的上述4个鹿寨风电项目,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6,100万元与广西能源集团共同设立广西能源鹿寨公司,柳州嘉泽公司持股票比例为35%,共同投资开发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广西能源鹿寨公司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柳州嘉泽公司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剩余出资根据项目开发实际要,自广西能源鹿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之内,由股东方按比例分期注入。
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暨共同出资设立新能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为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趋势的投资机会、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同时为推进实施广西能源集团控股的上述4个鹿寨风电项目,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6,100万元与广西能源集团共同设立广西能源鹿寨公司,柳州嘉泽公司持股票比例为35%,共同投资开发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
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售电;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氢能、充电桩、储能等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已签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风电项目之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甲方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合作协议,甲方据此取得了柳州市辖区内总计配套20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权;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10个风电项目,约140万千瓦,后续60万千瓦风电项目合作控股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合作申报项目具体分配如下:
甲方控股5个风电项目,共计75万千瓦。柳江里高风电场项目(30万千瓦)、鱼峰白沙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甲方51%,乙方49%;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甲方85%,乙方15%。
乙方控股5个风电项目,共计65万千瓦。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柳城东泉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的联合体权益比例为甲方35%,乙方65%。双方按照联合体申报的权益比例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最终双方合作申报成功的项目总容量,按照各控股50%项目容量的原则来微调项目控股比例,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2024年7月,甲方与乙方组成的联合体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陆上风电项目的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等总计85万千瓦的项目建设指标,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次柳州风电项目的合作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1.甲方控股3个风电项目,总容量为35万千瓦,即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经甲乙双方确认:按照甲方持有85%股权、乙方持有15%股权分别设立三个项目公司用于投资以上项目;
2.甲方控股的风电项目,甲方同意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最晚出资期限前,乙方可以不实缴出资。项目投资建设以甲方为主导,甲方必须确保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项目设计、施工等中标价格符合同期同类市场行情报价水平;乙方持有的上述项目公司的股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等股权或者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司法冻结/查封的除外。
1.各方都同意,合作项目均为封闭式合作项目,因此有必要对各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融水塘苟山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仙人堂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融安板榄风电场项目(15万千瓦)全容量并网后两年内,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乙方不得向前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甲方所属集团下的分子公司除外)进行转让。乙方在向甲方转让股权时,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实缴出资的,乙方应当将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按照实缴出资成本评估作价,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如需)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转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实缴出资的,甲方以及由其控股的项目公司同意不追究乙方逾期出资的责任,按上述方法评估的价值扣除乙方应缴纳实缴出资后的金额,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依据收购乙方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全部股权。
2.若甲方以实际行为明确说不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本条约定甲方控股项目公司的股权,乙方有权向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届时甲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乙方可选择项目公司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甲乙双方一同制订定向减资议案并配合办理公司的减资程序。
3.如果未来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场交易的,为保证甲方最终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乙方可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1.乙方控股4个风电项目,总容量50万千瓦,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经甲乙双方确认:按照甲方持有35%股权、乙方持有65%股权设立壹个项目公司投资以上项目;甲方持有的上述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等股权或者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司法冻结/查封的除外。
2.乙方控股的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甲方与乙方同步按照股比实缴出资;项目投资建设以乙方为主导,乙方必须确保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项目设计、施工等中标价格符合同期同类市场行情报价水平。
3.乙方同意,在合法合规及同等市场条件的前提下,乙方优先采购柳州市零碳产业园生产的风机、塔筒、储能等设备,支持当地产业发展。
4.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柳州市获取的风电项目以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形式配储,甲乙双方一同投资建设;如在柳州市区域采取共享租赁方式配储,在合法合规及同等市场条件下,乙方第一先考虑租赁甲方建设的共享储能电站容量。
5.乙方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设立产业基金,甲方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方式支持乙方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协议另行约定。
1.各方都同意,合作项目均为封闭式合作项目,因此有必要对各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鹿寨板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中渡风电场项目(20万千瓦)、鹿寨龙江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10万千瓦)全容量并网后两年内,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原则上,甲方应当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不得向前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乙方所属集团下的分子公司除外)进行转让;甲方应当将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按照实缴出资成本评估作价,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如双方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之前未能就甲方退出乙方控股项目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或甲方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之前明确说或以任何方式表示不退出乙方控股项目的,则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期一个月内,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比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甲方应无条件配合降低在项目公司的股比至三分之一以下,并配合按照新的股比进行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等。
2.若乙方以实际行为明确说不收购甲方所持有的本条约定乙方控股项目公司的股权,甲方有权向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届时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甲方可选择项目公司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如果未来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场交易的,为保证乙方最终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甲方可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1)甲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甲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乙方与任何其它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甲方、乙方承诺积极履行本次合作开发有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合作开发涉及的有关监督管理的机构审批和工商登记等手续,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甲方、乙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安排的相应义务和职责。
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就本次合作、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次合作、商谈、沟通、交流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未依法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均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除为双方本次合作目的之外利用该信息,亦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露、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保密信息的保密义期限自知悉该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上述保密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或者取得信息提供方书面豁免承担保密义务之日止。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于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风电项目和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广西能源鹿寨公司的目的是借助广西能源集团的经验与渠道,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趋势的投资机会,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本次出资设立广西能源鹿寨公司,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一)有关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广西能源鹿寨公司的经营运作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项目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成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以上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密山市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41,052.08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有关政策、市场、建造成本上涨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公司将紧盯储能市场政策变化,及时研判政策走势,适时开展项目投资运营,抵御风险。
储能技术发展迭代快,在未来几年有可能带来技术与市场结构的大变革。本项目目前选取储能电站运用最为成熟的磷酸铁锂+储能电池系统,公司将在未来运行过程中,持续保持对先进储能技术的跟踪,更换电芯时可选取价格更优、性价比更高的电芯。
储能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电池可能因为高温、低温运行,过压、欠压运行,过充和过放等因素产生热失控,有几率会使安全风险和资产损失。公司将实时监控电池状态和储能电站系统状态,最大限度保证储能电站的安全性;加强储能系统和并网线路的日常维护,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通过购买财产损失保险降低财产损失。
(5)上述项目全面启动后,短期内将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统筹力度,保障拟建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为积极做出响应国家及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的号召,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计划投资建设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项目名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41,052.08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密山市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山泽恺”),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41,052.08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项目代码-04-02-137102。
上述项目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项目投资已经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黑龙江省密山市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总规模为100MW/400MWh,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密山泽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境内。本项目拟按照100万千瓦新能源容量的10%,4小时规划储能电站,即总容量为400MWh。工程性质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并网型)。本项目新建1座220kV储能电站,新建1回220kV外送线kV变电站。拟采用目前市场最成熟稳定的磷酸铁锂+储能电池系统来配置储能系统。上述项目建设期约6个月。
该项目为公司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鸡东县博祥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鸡东县博晨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密山市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共6个项目的配套共享储能电站。
项目建设资金由公司自筹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项目代码-04-02-137102。
根据目前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情况,项目投运后将通过出租共享储能电站容量、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电网计划调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取收益。按照目前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进行估算,经营期内,经测算,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是4.71%(税后),投资回收期为15.75年。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财务评价结果为项目具有可行性。
(一)本次投建的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黑龙江省能源体系建设导向和公司储能业务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抓住新型储能发展机遇,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布局新型储能业务是公司顺应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必要举措,在培育公司新的增长动能的同时,也能与单位现在有业务形成良好的产业协同效应,将有利于逐渐增强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建设上述项目对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有关政策、市场、建造成本上涨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将紧盯储能市场政策变化,及时研判政策走势,适时开展项目投资运营,抵御风险。
储能技术发展迭代快,在未来几年有可能带来技术与市场结构的大变革。本项目目前选取储能电站运用最为成熟的磷酸铁锂+储能电池系统,公司将在未来运行过程中,持续保持对先进储能技术的跟踪,更换电芯时可选取价格更优、性价比更高的电芯。
储能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电池可能因为高温、低温运行,过压、欠压运行,过充和过放等因素产生热失控,有几率会使安全风险和资产损失。公司将实时监控电池状态和储能电站系统状态,最大限度保证储能电站的安全性;加强储能系统和并网线路的日常维护,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通过购买财产损失保险降低财产损失。
(五)上述项目全面启动后,短期内将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统筹力度,保障拟建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公开披露》之《第三号—电力》的要求,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4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经审计)公告如下:
备注:1、上表数据中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数据。公司2024年度分布式光伏结算电量14,636.78万千瓦时,其中:用户就地消纳结算电量11,235.19万千瓦时,余电上网电量为3,401.59万千瓦时;
2、上表数据暂不含储能数据。公司2024年度嘉泽同心县150MW/300MWh储能电站项目结算电量4,636.49万千瓦时。
上一条: 央企持续深化“AI+”专项行动